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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0-13]   作者:   来源:gmkjs1

关于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的通知

发改电[2014]1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交通厅(局、委)、商务厅(委、局)、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要求,进一步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稳定增长,决定集中开展整顿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和收费专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范围和任务

  整顿规范工作范围是,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港口码头、口岸等部门单位,以及相关经营企业、商(协)会等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和收费。

  整顿规范工作任务是,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行为,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进出口环节行政审批前置服务项目,依法治理借行政权力垄断经营、强制服务、强行收费行为;重点治理相关收费行为,将涉及收费的行政审批前置服务或强制性服务项目公开,并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市场调节价格;规范收费定价管理,对确需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相关服务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严格核定服务成本,制定服务价格;落实国家已出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建立健全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定期监测分析和收费政策第三方评估等制度,推进收费管理透明化、制度化、科学化。

  二、重点工作领域

  此次整顿规范工作要在全方位推进的同时,切实加大重点领域工作力度,着力做好以下三个环节工作。

  (一)港口码头服务。港口、码头经营企业向外贸船舶、货物、运输车辆提供的经营性服务及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港口收费的规定,严禁违反国家规定标准和计费办法收费,严禁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严禁违规增设项目收费。

  (二)口岸检验和查验。对进出口货物口岸检验和查验,包括检疫处理以及在检验查验过程中必须发生的过磅、吊机、开箱、掏箱、仓储等经营服务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与行政执法或管理相关的服务收费项目,财政已提供资金保障的,应立即取消;暂时不能保障的,要随着财政资金的到位逐步取消。对暂时不能取消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从严核定。

  (三)进出口管理平台服务。全面梳理各类进出口管理平台相关服务和收费,凡属政府应提供的一般公共服务,应通过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相关平台服务经费,一律不得通过有关信息技术公司等市场经营主体向企业收费。政府职责以外由市场经营主体提供的服务,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借行政权力强制服务并收费。

  三、主要工作和进度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商务、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本系统各业务单位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性服务和收费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将服务种类、收费项目、标准、范围、依据、落实国家政策等情况形成整顿专报材料,填写《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登记表》和《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见附件)。专报材料和登记表请于2014年8月底前按系统上报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同时抄送本地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将汇总后的情况于9月底前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对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的协调指导,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分三个阶段做好各项工作:第一阶段(8月底前),选择本地区1-2个典型口岸,对企业反映突出的不合理经营性服务和收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评估,对本地区整顿规范工作进行部署安排,明确工作任务、重点、措施和要求。第二阶段(9月底前),对本地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及收费行为集中进行整顿规范,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第三阶段(10月底前),形成本地区整顿规范总结材料,包括本地区整顿规范发现的问题及2-3个典型案例、采取的措施、工作成效(取消、合并项目及减负金额等)、相关政策建议等,连同填写的《进出口环节经营性服务及收费登记表》和《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表》,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要在整顿规范基础上,建立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将目录清单分部门、分地区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对外发布,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稳定监测渠道和定期监测分析制度,及时分析相关收费总量、结构变化,为政府和行业科学决策提供服务;推动建立和实施收费政策第三方评估制度,并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政策,提高收费政策的有效性、针对性。

  四、工作组织领导

  (一)本次整顿规范工作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交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共同组织部署。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负责工作统筹的协调,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工作和各地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抽查、审核和督导。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内经营性服务项目和收费自查自纠工作,并指导做好本系统整顿规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牵头会同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整顿规范工作。国务院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要指定专人负责,并将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厅局级)和联络员名单,于7月30前报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司)、财政部(综合司)。

  (二)各地区有关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加强协作沟通,确保整顿规范工作顺利进行,取得实效。各地在审核中,遇到政策界定方面的问题,要及时与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进行沟通。

  (三)各部门、各地区要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重点宣传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对于促进外贸发展,稳定经济增长的重要意义,统一各方面思想认识,为整顿规范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要加强舆论和社会监督,对整顿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要公开曝光。

  联系人:国家发展改革委 吴晓宁 68501095

      财政部     魏 岩 68551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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