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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会关于对交通部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5-10-14]   作者:   来源:gmkjs1

交通运输部水运局:

       2015年5月21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毫无疑问,该通告对加强国际海运市场的监管和促进班轮公司依法经营将起到一定的作用,对此我会表示赞赏。

       但我会同时认为,目前在国际集装箱海运市场中重点是要纠正国际班轮公司破坏了的传统国际集装箱运输惯例,规范班轮公司乱涨价乱收附加费的行为,主要是明确什么附加费可以收,什么不可以收,把原来诸多不参与市场竞争的长期固定永不撤销的不合理附加费一律放在运费中作为一口价进行报备,这样才能有效避免国际海运市场不公平竞争和班轮公司滥用优势地位乱收费的现象。

       通告严格了码头作业费THC的报备制度。要特别指出的是,码头作业费THC是港口运营公司向班轮公司收取的在码头发生的操作费,在过去几十年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中,THC是包含在集装箱班轮条款CY-CY(场站至场站)价格中的。在运费之外货主不需要额外支付THC。因此THC应按照CY-CY条款放在运费中一并报备,不应单独报备。如果允许单独报备,等于允许班轮公司收取双重的THC。(注:交通部1996年的《国际集装箱运价备案办法》第六条明确集装箱运价要按CY-CY条款备案;2009年6月上海航交所发布的“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备案操作指南”第五条也同样规定集装箱运价应按CY/CY条款备案)。

       从2002年起,国际班轮公司破坏了传统的集装箱班轮运输惯例,强行在我国收取班轮运费之外的THC,外贸货主不论是FOB或CIF贸易条款都要向班轮公司支付运费之外的THC,这是不合理的重复收费。更有甚者,在FOB贸易条款下,由境外买方或其货运代理人向班轮公司订舱并支付运费,我国的出口公司与班轮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但作为发货人也要被迫交纳与其无关的THC。这等于强迫合同之外的第三方来履行其与买方的合同义务,这是非法的,是强盗做法。

       目前,我国有85%以上的出口贸易都是以FOB条款签约的,因此每年我国的出口企业要向班轮公司支付无辜的THC达1400亿元人民币。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运输市场,应该在集装箱海运规则上拥有话语权,要把传统的对交易双方都公平的集装箱班轮CY-CY运价条款继续维护好。建议借鉴斯里兰卡政府的做法,规定集装箱运费实行一口价,禁止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在运费之外向进出口商收取其他不合理的附加费,避免班轮公司乱涨价、乱收附加费的乱象继续蔓延。

特报。

附件:

1. 交通运输部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

2. 斯里兰卡公告(中英文)

2015年5月29日

附件1.

交通运输部关于清理整顿国际海运附加费报备相关事宜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和《交通运输部关于国际集装箱班轮运价精细化报备实施办法的公告》(2013年第64号),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者(以下简称班轮公司)应向交通运输部指定的运价备案受理机构(上海航运交易所)报备海运运价和包括码头作业费(THC)在内的海运相关附加费。

  经了解,部分班轮公司未经运价报备或未按报备的运价实施调涨了THC费率,影响了国际海运市场的公平竞争。为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重点规范涉及THC备案的相关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整顿要求

  (一)各班轮公司对各自征收的THC情况进行自查,未完成备案程序或未按报备价格执行的一律恢复到调涨前的备案价格。(二)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5年6月30日,各班轮公司根据自查情况,按照本通告要求向上海航运交易所办理THC备案。(三)备案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上海航运交易所应向班轮公司作出明确说明。

  二、THC报备要求

  (一)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格式进行备案。(二)提供与港口码头装卸包干费(以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外贸费收规定的相关项目为准)相匹配、成本项目明确、调涨依据充分、幅度合理的证明材料,包括拟调涨THC前后与港口经营人签订的码头装卸作业协议。(三)原则上各港口THC调整应分别计算备案。如按片区为单位统一标准调整,需提供片区内各港口费率调整的依据,及统一计算的方法。(四)提交决定调涨THC后与收费对象沟通协商的证明材料。(五)THC等海运附加费仅用于弥补增加的额外成本,在收取的情形和条件不复存在时,应及时予以撤销或下调。撤销或下调THC备案无需提交证明材料。

       我部将对THC报备清理整顿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未按规定要求备案擅自征收THC等国际海运附加费或未执行备案费率的行为,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交通运输部(章)

  2015年5月21日

附件2.

斯里兰卡官方公告

(特刊)

根据1972年有关船务代理、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及公共承运人的经营许可法第10条,斯里兰卡总统Mahinda Rajapaksa于2013年12月26日在科伦坡签署如下规定:

规定

1. 本规定适用于船务代理、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集装箱运营商,从2014年1月6日起生效。

(1)作为船务代理、货运代理、无船承运人、集装箱运营服务提供者,必须签发清洁提单,明确所承运货物运费是“预付”或“到付”。

(2)不允许提单载明运费为“零运费”。

2. (1) 所有对集装箱货物运输的收费,运输单证都要载明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一口价运费(All inclusive freight),运费由合约方支付。

(2)上述一口价包括如下费用

(a)整箱运费

(b)码头作业费(Terminal Handling Charge)

  (c) 提单签发及货代收据费用

(d)拼箱费用

(3)有关集装箱货物运输从始发地到目的地的概念是指:

(a)集装箱堆场至堆场

(b)集装箱货运站至集装箱货运站

(c)集装箱堆场至集装箱货运站,或

(d)集装箱货运站至集装箱堆场

3. 除了一口价运费外,任何经许可的货运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斯里兰卡进出口商收取任何费用,但可以以斯里兰卡卢比币收取货物交货指令费(delivery order fee)

(1)货物交货指令费的收费金额要通知商船管理局局长(Director)作为记录。

(2)如果要提高货物交货指令费,要报告负责人并附上有关资料作为凭证。

(3)商船主管局长可做出如下决定:

(a)经核查有关文件,同意收取货物交货指令费,或

(b)拒绝收取交货指令费,或

(c)经过咨询提出一个合理的收费标准。

(4)商船主管局长收到收费申请后在45天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 任何上述货运服务商不能向斯里兰卡出口商收取除了一口价运费之外的任何费用。

(1)本规定生效前有关合同规定的费用可按原来办法收取,但只能截止到2014年4月30日。

(2)本规定公布起两周内,有关运输服务商要把所有合同提交给商船管理局局长。

(3)任何合同有效期超过2014年4月30日的,原规定的收费都要根据本规定重新作出调整。

(4)2014年4月30日以后,未修改的现行合同一律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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