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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纪要
发布时间:[2018-04-17]   作者:   来源:wangning

2018年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纪要

   

    2018年海峡两岸货主联盟会议于2018年1月25日在重庆召开。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辽宁省外经贸企业协会、上海市进出口商会、宁波市外经贸企业协会、重庆市进出口商会、香港付货人委员会、台湾托运人协会、澳门付货人协会等15名代表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就各自的工作情况进行了介绍并就以下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

    会议指出:目前国际贸易仍然上升乏力,处于稳中略升。海峡两岸四地的人力成本、物流成本、生产成本继续攀升;国际海运环节不合理附加费项目越来越多,常见的达20多项,费用有增无减。海峡两岸货主每年要向国际班轮公司支付的各项不合理附加费达几千亿元,其中中国大陆的货主每年要支付2500多亿元的不合理附加费。大陆中西部地区如重庆的外贸物流成本太贵,长江航运过三峡大坝要排30-40天的队,中欧铁路班列运费高达4000-5000美元/箱。香港和台湾地区的码头作业费有增无减,澳门地区的货主还要支付两段航程的码头作业费THC(即澳门到香港,香港到世界各地),货主不堪重负。

会议就以下专题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1.与国际航线组织进行协商交流要掌握的原则问题

    按照《联合国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原则,航线组织与货主要在运价和临时性附加费进行协商一致后才能生效。目前班轮组织一般是单方发通知就收费,即使是要求与货主协商的有关费用也不是集装箱班轮CY-CY(场站至场站)一口价运费(ALL IN FREIGHT RATE),而是各种不合理的巧立名目的只涨不跌永不取消的海运附加费,严重违反公约和相关法规,这是货主不能接受的。货主希望班轮组织协调好各航线的一口价运费,避免班轮公司互殴互杀,杜绝不公平竞争,而不是非法转嫁几十种不合理的海运附加费给无辜的FOB出口商。同时希望政府有关部门对此进行干预,参照欧盟的做法,运用反垄断法废除班轮组织集体定价特权。

2.有关中国《海商法》的修改问题

    海峡两岸四地货主十分关注中国《海商法》的修改。主要是涉及船东提单的签发问题,按照传统国际贸易惯例,船东提单(Master Bill)是签发给发货人的(即卖方),然后卖方拿到船东提单后通过银行托收货款后转交给买方在目的港船东处提货的。中国《海商法》是参照《汉堡规则》制定的,在第四章运输合同章节明确有两种托运人:一是与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人(买、卖双方或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均可作为托运人),二是把货交给实际承运人运输的人(卖方)。两种托运人都可以主张船东提单,目前很多境外FOB买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无船承运人直接与船公司订立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获取Master Bill,无船承运人或货运代理人再向FOB卖家签发NVOCC Bill(无船承运人提单)或House Bill(货代提单)。由于作为物权凭证的船东提单才可以提货,FOB卖方没有掌握船东提单,而拿到的是House Bill,无法掌控货物权利,因此造成大量恶意无单放货欺诈现象,大陆及港澳台的货主每年有几百亿美元的货遭恶意无单放货诈骗,行骗者骗货后逃之夭夭。

    根据海峡两岸四地货主的遭遇,货主普遍认为《海商法》明确两种托运人的做法不适合亚洲和大中华地区的货主,建议《海商法》明确船东提单必须签发给发货人(卖方),而不能签发给仅支付运费的FOB买方或其指定的货运代理人或NVOCC。否则无法控制恶意无单放货诈骗现象。

3.有关THC-码头作业费问题

    众所周知,几十年来的惯例表明,THC是属于集装箱班轮运价CY-CY运价的组成部份。班轮公司收取包括THC在内班轮运费后管装管卸,然后统一向港务公司结算THC。此做法至今未变,但班轮组织和班轮公司违反惯例在亚洲尤其是在海峡两岸四地强行向FOB出口商(非付运费方)收取高额的THC是无法无天的霸道行为。希望政府有关部门予以纠正,维护正常的国际航运秩序。

4.班轮大联盟的影响

班轮航运联盟已从原来四家减至三家:

a.2M – 马士基Maersk, 地中海航运MSC

b.Ocean Alliance –达飞 CMA CGM, 中远海运China Cosco Shipping, 长荣Evergreen,东方海外 OOCL

c.The Alliance – 赫伯罗特Hapag Lloyd, 川崎K Line, 商船三井MOSK, 日本邮船NYK, 阳明Yang Ming

    与会代表认为全球海运集装箱班轮公司在减少和集中,合并收购成为主流,对运力和运价的掌控对船公司更为主动,对广大货代及货主是不利的。  

目前从班轮运价来看并非垄断,而是非理性互殴互杀的无序竞争格局,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班轮巨头通过结盟击垮中小班轮企业,或者通过并购,以达到将来高度集中垄断的目的。因此希望有关政府部门对此引起高度警惕,防止寡头垄断出现。

5.竞争法实施对航运的影响

    香港竞争委员会对班轮船公司申请VSAs(船舶共享协议)及VDAs的集体豁免在2016年9月14日作出建议,竞争委员会不批准VDAs的豁免及有限制批准VSAs。委员会规定每个船公司联盟不能涉及商业定价,市场份额不逾百分之四十。海峡两岸货主对此表示,对委员会不批准VDAs豁免表示支持,并指出对VSAs要进行有效监管非常重要。会议还认为海峡两岸须进一步加强竞争法的有效实施,以增加保障货主/付货人的权益。

6.如何遏制乱收费及附加费增加的问题

    会议肯定国家发改委对清理国际班轮乱收费所做的努力,希望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价格收费主管部门,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大对乱收费的监管力度,规范收费行为,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总的来说,经过发改委及相关部门的联合治理,进出口环节、国际班轮公司乱收海运附加费的现象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问题仍然很多,仍需加强治理。

7.关于如何防范外贸风险问题

    鉴于法律法规存在漏洞,造成恶意无单放货现象增多,要加强对货主企业的教育,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建议各有关外贸院校把如何防范无单放货风险及其它风险防范的内容写进教材中。同时可举办培训班对在职外贸业务人员进行培训教育。

8.如何强化海峡两岸交流与合作问题

    会议希望海峡两岸付货人组织之间加强沟通与合作,对共同关注的问题进行研讨,共商对策,相互鼎力支持。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山东省国际商务联合会

辽宁省对外贸易企业协会

上海进出口商会

宁波市对外经济贸易企业协会

重庆市进出口商会

香港付货人委员会

台湾托运人协会

澳门付货人协会

                                   

2018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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